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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11-12 10:17:47 阅读量:3564 来源:湖州市人社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信来电等形式反馈至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地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1109)养老保险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字样;

电子邮箱:hz2398710@126.com

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2398710      传真号码:2398698

联系人:陆亚  楼杰 

市社保局联系电话:2369209        传真号码:2030686  

联系人:金伟涛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

三、国家和省今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此前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市本级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政策过渡期。